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製「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宣導資料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5058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健保改革並穩定健保財務,採擴大費基方案,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二代健保法業於100年1月26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除第5類保險對象(以低收入戶身分加保者)外,保險對象如有法定6項(含利息)所得或收入,即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三、檢送教育部函暨「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資料各1份。







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
反映意見
回應說明
一、優惠存款利息為其退休金,非屬利息所得,應免予扣繳補充保險費。
優惠存款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
,屬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利息所得,而非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退職所得,故為健保法第31條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3項已將優惠存款利息所得列為退休所得,應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所稱退職所得。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3項僅係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之計算範圍所為之規範,對於優惠存款利息屬利息所得之分類並無影響。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行政命令)將優惠存款利息認定為利息所得並收取補充保險費,牴觸所得稅法(法律)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對於利息所得之認定,係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規定,並無牴觸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問題。
四、優惠存款利息應以減除質借利息支出後之實際利息計算。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應收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而該法對於利息所得金額之認定,尚無可減除質押借款利息支出之規定。因此,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之利息所得應按利息所得總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五、行政院為避免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轉投資公司職務者支領雙薪爭議,而依立法院決議訂有其服務單位須於付薪時扣除優惠存款利息之限制,因優惠存款利息已依上述規定於薪資中扣除,不應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行政院為避免退休人員支領雙薪爭議,而對給付單位所訂之付薪限制,乃規範薪資給付,並不影響銀行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故仍應按利息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
六、一般存款可拆單免扣補充保險費,但優惠存款無法拆單而須全數計費,影響退休生活。
軍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可否拆單,經銓敘部10189日部退二字第1013630380號函解釋略以:單次給付利息所得達一定金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係屬政府既定政策,復審酌優惠存款業以政府預算支付高於一般存款利率之利息,相較於現今一般民眾之存款利息已甚為優渥,自不得開放優惠存款改以多筆辦理。因此,優惠存款戶利息達到5千元者,須依法繳交補充保險費。
七、榮民可免繳健保費(一般保險費),優惠存款利息應該也可免收取補充保險費。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僅補助無職業榮民及榮眷每個月應付之一般保險費(榮民為全額補助、榮眷補助70%),至於補充保險費並不在補助範圍。因此,榮民之優惠存款利息所得仍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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