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條一案,已註銷原發布案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42916A號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教育部令(本局函轉日期及文號:103年7月8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643988號)及上開函影本各乙份。

<備註>
「教育人員」月撫慰金之發給,仍維持原發放原則,即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6個月發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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