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 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主旨:「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

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30005413B號

令修正發佈施行,並修正各項申請書表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2月14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05413E號函辦理。

二、檢送旨揭發佈令、修正條文暨各項申請書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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