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03)年第9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事項辦理規定如說明,請於本年3月13日(週五)前送教育局彙辦。

本案以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有意推薦者請於3/7(五)前備齊資料送人事室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30002659號函。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三、第9屆教育奉獻獎之表揚人數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部分,請  貴單位於初審時確實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五、所附推薦名冊等各項表件,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依格式填寫,格式有誤者,一律退件。又  貴單位推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者,請於具體事蹟表與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本局複審審議時之參考。另所送相關證明文件請裝訂成冊(不得超過A4 格式)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
六、請各單位依旨揭期限額將推薦名冊及具體事蹟表各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辦理(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承辦人:黃靜慧)。
七、「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以及填表說明之電子檔可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料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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