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補充規定該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函所定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之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2年11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23781825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銓敘部於本年11月4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6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 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即不適用本年7月29日銓敘部前開函所定僅得發給至死亡當日止之規定),至於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以及月 退休金、年撫卹金各項退撫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制,仍照該部前開函規定辦理。
三、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6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部分,銓敘部已擬具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草案,近日內即將函陳考試院審議;俟經考試院審議通過發布後,將自發布後之第二個原發放定期日起施行,以資緩衝;屆時本府將另函轉知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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