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民國68年底以前退休,具年節特別照護金資格者

依據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

適用對象:
凡於民國六十八年底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除已由當地社政機關列為低收入戶者為優先對象外,係指並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每月工作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二)有不動產之固定收益,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三)投資或經營事業,開設商店,每月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四)在公私金融機構有存款,每月利息所得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五)以軍公教人員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金,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前項各款所稱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暫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二萬元。但領有殘障手冊或經行政院衛生署甄審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師或醫院診斷認定患有精神疾病之退休公教人員子女與退休公教人員共同生活並賴其扶養者,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酌予提高一倍計算。

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不受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
退休公教人員之眷屬如為配偶,且已有他人扶養者,仍准照有眷屬依賴其扶養之標準,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
第二項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得由銓敘部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請具有上述資格者,於11/18(一)前,通知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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