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書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請求權經過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主旨:
轉知教育部書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優先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請求權經過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36162A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書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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