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撫慰金發放1040101起改按3個月發給一次

月撫慰金發放自1040101起改按3個月發給一次 (已改回每6個月發給一次)

依據103/10/9 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965651號來函,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條一案,已註銷原發布案,「教育人員」月撫慰金之發給,仍維持原發放原則,即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6個月發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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